撰文‧典匠法務部

事件背景描述
基隆市政府捲入著作權爭議,因和其他公司一同打造特色候車亭,後經陳姓攝影師拍攝且貼在臉書上面供他人閱覽,豈料基隆市政府卻未經陳姓攝影師同意,擅自將攝影師所拍攝、張貼之著作擅自重製、公開傳輸至基隆市政府的官網,並且基隆市長、副市長之臉書貼文上亦使用該照片導致爭議發生,除可能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,亦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。

副市長與市府科長劉禹辰而後當面向陳姓攝影師道歉,因疏忽誤用了攝影師的著作,其中副市長更有告知因攝影師的照片拍得實在太好,希望可以得到授權。最後雖經陳姓攝影師尋找立委協助事件曝光,但是市長似乎未在第一時間回應,導致陳攝影師認為其要求道歉未果,已於基隆地檢署控告市長侵害著作財產權,但於事後,市長表示已發聲明道歉,同時也希望購買照片之著作權。

 
上圖為示意圖,並非事件本身之照片。示意圖圖片來源:Depositphotos品牌,圖號:161871094 (可點選圖片↑)。

延伸思考三面向:
 
面向1:不管拍甚麼東西都會有著作權嗎?

不能因作品「一般」或「常見」,就認為其沒有著作權
我們在實務上面對侵害著作權之人時,偶爾會遇到一些會以「這個不會有人有著作權啦!」、「怎麼會有人有OO的著作權??」作抗辯,例如當時的情況是我司所販售含有地球樣式的圖片遭人侵權,但真的是這樣嗎?是不是針對像是太陽、大海等常接觸、耳聞的東西做出的創作就沒有著作權的保護呢?

原創性是判斷的主要標準
判斷創作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,最主要的標準即是該創作是否具有原創性,即原始性及創造性,況且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創作人表達的手段或方式,所以即便是太陽、地球這類型生活中常接觸到的物品,創作者們也會用專業的方式表達、讓大家看到專業的手法以及獨特的創意,何況創作亦有分成非常多種,例如美術、攝影,甚至繪畫亦也可以更細分成水彩、筆墨、素描等等,只要使用各種方式來表達出心中物體的樣子並且沒有抄襲,基本上就可以確定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,絕對不會因為是常見、常聽到就不受保護喔!所以,不是我們典匠資訊擁有「地球」的著作權,而是我們擁有那張有「地球樣式」的照片著作權喔!

心中經常保有著作權的認知
在這前提下,若是有使用照片、著作的需求,但在網路上看到不知出處的著作想把他截圖下來做使用,腦袋中一定要先閃過「肯定會有位著作權人有著作權」,千萬不要在網路上隨意下載、擷取、重製他人的照片來做使用而後導致陷入訟爭!

 
面向2:智慧財產產業的共通困擾

不再對智慧財產權視若無睹
典匠資訊常常也會碰到此種情況,放在網路上的圖片遭他人盜取誤用,對於我們其實非常的頭痛,畢竟著作就是我司的產品,亦也是我們收取權利金之對價,若是大家都在網路上重製我們的著作,對智慧財產之保護視若無睹,不只典匠資訊,對於整個智慧財產的產業皆會是場浩劫。

不僅僅是「一張照片而已」這麼簡單
損害額度的部分,也時常會有許多人提出只是一張照片而已、我們放上去的網站瀏覽數量很低之類的抗辯,但是網路世界無遠弗屆、瞬息萬變,若是他人看到這些著作也跟部分被告依樣覺得好看就自行擷取下來,對著作權業者是非常大的損害,絕對不僅僅是一張圖片、一件著作這麼簡單。必須在此呼籲,若需使用著作,最好的方式絕對是取得「正版授權」或是「著作權人之同意」,若是隨意使用,絕對是雙方各種層面的耗損!

 
面向3:使用者/上傳者/分享者的責任歸屬

究竟應該由誰來負責?
亦有許多熱心的讀者好奇在類似的案例中,實際侵害權利的人(如員工)、法人、代表人、分享者等,每個人都需要負責嗎?每個人都有責任嗎?

實際侵害權利之人必須要負責沒有問題,而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101條第一項「法人之代表人、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、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因執行業務,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、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,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,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」可知法人、代表人也會受到刑責!

分享者亦有相關處罰
至於分享者,雖然說「分享」這件事情有許多態樣,如單純複製貼上、秉持著好意的心態翻譯外國著作、或是認為非營利的網站不會構成侵權等等,但其實以上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,常見的情況下,侵權人皆需要先將著作「重製」至他的電腦、並且「改作」該著作、最後將完成的東西「公開傳輸」至公開網路上,而本身這三件事情皆是侵害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,並且在侵害著作權的相關規定中,是否有營利也非屬侵權的判斷標準,僅是判斷是否合理使用的其中一項,因此,分享者也是會有相關處罰的喔!

相關新聞報導連結 (新聞連結之內容不代表典匠資訊/創意王GO平台之立場)
(1)自由時報: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life/paper/1659643
(2)自由時報: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life/paper/1660809
典匠資訊提醒您:未經判決確定,應推定為無罪!維護智慧財產權,人人有責!